《網店陷阱系列2:強積金 (MPF)、商標、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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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手店主都對強積金抱有疑問—「究竟我是否需要為自己或員工供強積金呢?」

 

答案:兩者都要。不少小本經營的新手店主會選擇「一腳踢」包辦所有工作,根據勞工法例,只要你並非以僱員身分賺取收入,而有關收入來自生產或買賣貨品或提供服務,你便是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例如業務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不論你的入息多少、是否已取得商業登記,亦需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為自己作出供款。

 

如果你的網店有聘請員工,你除了須以自僱人士的身分參加強積金計劃外,亦須履行作為僱主的法律責任,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

 

如僱員為你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你便有責任確保他們得到香港現行勞工法例下應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最低工資、強積金供款、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投保工商補償保險、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即使你的僱員只屬兼職(即不足4.18的要求),最低工資、強積金供款及勞工保險仍為必需。

 

 

LOGO要做版權登記?

 

某些網店店主會認為,於起步階段時未必需要設計專屬的品牌LOGO,但事實上LOGO 對建立品牌形象非常重要,尤其設計得妥的LOGO 能帶出品牌的理念而協助推廣,建立品牌於市場上的辨悉度。由於LOGO 涉及品牌形象,為免被抄襲或假冒影射,按《商標條例》你在香港商標註冊處可將LOGO 註冊,一經註冊商標即受法律保護,有效期為十年,期滿可續期。 

 

誤踏侵犯版權的陷阱? 

 

某些網店店主可能會選擇自行設計LOGO 或宣傳品,卻無意中侵犯版權。由於宣傳品皆為公開展示或宣傳的物品,所以必須先確認所用資源(例如字體、照片、圖像等)符合版權條例。若你只是從網上搜尋素材,並未得版權擁有人許可而將其資源用於商業用途,可被以「侵犯版權罪」起訴和罰款。

 

基本上,使用素材用作商業用途必須符合免版稅、創用CC 或公眾領域其中一項。 

  1. 免版稅:又稱買斷式授權,只要一次性付款買下版權後便可無限次使用它,包括商用。

  2. 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 Commons 是一個非牟利組織,免費提供資源給個人以至企業使用其授權作品。但必須留意,部分資源要求標註出處,某些資源亦禁止商用。

  3. 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版權已過期的作品,或原創者自願開放使用權予公眾使用的作品,包括商用。

 

使用字型方面,首先要確認字型是否已經有 SIL Open Font License「SIL 開源字型授權」(OFL)或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通用公眾授權」(GPL),有這兩種授權的字型可供世界各地商用,請注意個人版與商用版的分別。某些平台如Google Fonts 會說明其平台所有的字型都允許商用,

 

至於顏色,色彩研究所Pantone 曾為Tiffany & Co. 打造專屬色號「Tiffiany Blue」。這色碼 PMS 1837 是Tiiffany & Co. 的顏色商標,故不會出現在 Pantone 的匹配系統(Pantone Matching System)色板書,若未經授權,任何印刷廠都不能印製此藍色。 另外,顏色組合亦有可能被註冊。日本全家便利商店的品牌代表色「綠、白、藍」,由於知名及具有很強的識別性,故獲准於日本註冊為顏色商標;7-11便利店的「綠、紅、白」組合亦為顏色組合商標的例子。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 《商標條例》第63條—馳名商標︰《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註1),即使該商標不在香港註冊,亦法庭亦有機會因該商標屬馳名商標,而禁止有人在港使用類似商標經營相似業務。所以設計LOGO時應盡量避免與相同業務性質的大企業使用相同顏色或設計。


 

註1:第559章 《商標條例》第63條—馳名商標︰《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

(1)在不抵觸第59條(默許的效力)的規定下,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商標的擁有人,在有人於香港就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任何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或當中主要部分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而該使用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下,該擁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在香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

 
*如對相關法律有疑問,請徵詢專業法律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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